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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车主擅改装机动车排气装置拟最高罚五千元

机动车排放不达标不复检罚300元,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控制装置最高罚5000元,运营单位拒绝申报机动车排污情况最高罚3万元……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其中,从强化政府职责、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四个主要方面进行了细化。

新增公交、出租拟用清洁能源

草案提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使用天然液化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和推广工作。同时,在城市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同时,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应当使用液化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出租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对在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划逐步使用液化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

无法达到排放标准拟强制报废

我省还考虑从严机动车准入制度。草案提出,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增加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草案强调,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多项处罚“下线”有望提高

针对部分违规行为,草案中加大了处罚力度,多项处罚措施的下限都进行了提升。

草案中关于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规定,由“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由原来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明确,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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